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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为条约解释提供了基本规则,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公约关于“准备资料”的规定语焉不详,这不仅产生了理论上的争论,也导致了适用上的障碍。公约仅在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中提及“准备资料”,使得在条约解释中,对“准备资料”的援引成为了第31条以外的次级规则。通过对国际法院有关领土争端裁决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相较于第31条中所规定的“一般规则”而言,国际法院确实没有重视“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准备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有限。而国际法院与公约的传统立场正在不断地受到学者们的质疑,领土涉及一国的根本利益,解释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国际冲突,弱化“准备资料”作用的解释方法很可能无法得出正确、合理的结论。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演化,条约文本的含义早已发生变化,此时,仅仅通过文本含义得出的结论难免会出现错误。通过对“准备资料”的法解释学分析,笔者认为:“准备资料”作为一种历史解释方法,不仅能够探究缔约者意图,还能够弥补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缺点。在国际交流日益密切的当下,应当不断提升“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地位。本文共三个部分,依次为绪论、正文、结语,正文分为四章节。第一章“条约解释的基础理论”主要是探究条约解释的理论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定、对于“准备资料”的态度。首先,从理论上简要介绍条约解释的必要性以及有关条约解释的理论分歧,有关条约解释的理论主要有“主观学派”、“客观学派”和“目的学派”;其次,分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了第31条所确立的规则以及第31条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最后,通过梳理有关“准备资料”适用的不同观点,发现理论上对“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适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态度。第二章“‘准备资料’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是从“准备资料”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和局限性来研究“准备资料”的基础理论。首先,关于“准备资料”的定义,主要介绍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以确定本文所论述的“准备资料”的具体范围;其次,分析了“准备资料”所应具有的三大特点:“真实性”、“体现共同意图”、“相关性”;再次,分析了“准备资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两大适用条件:证实与决定;最后,分析了“准备资料”可能具有的局限性,例如矛盾性与模糊性。本章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上探究“准备资料”的含义与适用方法。第三章“‘准备资料’在国际法院解释领土条约案件中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分析了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决中对于“准备资料”的态度。本章主要选取了“利比亚与乍得领土争端案”、“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案”以及“卡西基里—色杜杜岛屿案”这三个适用“准备资料”的典型案例进行考察,笔者发现国际法院关于条约解释的路径基本都是倾向于从条约用语出发,在三个案件中均是先结合约文本身、上下文、条约宗旨和目的进行解释,第32条规定的“准备资料”仅仅是为了证实第31条所得之意义。再结合更多的案例进行横向比较,发现国际法院在其他的一些领土争端案例中甚至完全没有援引“准备资料”。通过对案例的比较,进一步确信了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于“准备资料”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第四章“‘准备资料’的法解释学分析——以历史解释为视角”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分析“准备资料”被国际法院忽视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公约过分限制了“准备资料”的适用。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准备资料”本身就是一些比较零散、不易获取的资料。再者,提升“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地位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随后,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切入,论述提升“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地位的重要性。通过对比发现,其实“准备资料”就是历史解释,至少是历史解释的一种。历史解释不仅可以探究缔约者意图,而且能够为条约解释增添灵活性,弥补文本解释、目的解释的不足。此外,历史解释还有助于限制演化解释的主观任意性。因此,历史解释方法对于条约解释具有重要作用。结语是对上文的有关“准备资料”的理论与实践的总结。国际法院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传统立场倾向于限制“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在实践中“准备资料”也并没有引起国际法院的重视。但是笔者通过法解释学的分析认为,在理论上,“准备资料”作为一种历史解释方法对于条约解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进一步强调了“准备资料”作为一种历史解释对于条约解释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条约解释不可避免,研究“准备资料”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可以避免我国在国际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