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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一直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更是大行其道。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到来,契约自由理论开始受到挑战。契约自由已经无法满足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弊端逐渐浮现。契约自由追求效率但是忽略了公平正义,强制缔约制度作为矫正这一制度的措施受到青睐。但是纵观国内外法学界,有关强制缔约制度的研究并不完善。本文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强制缔约制度进一步探析,以期为将来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价值分析。强制缔约制度在自由、正义和秩序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制缔约是对契约自由的修正,与契约自由相统一。强制缔约是实质正义在立法上的体现。强制缔约为立法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提供了契机。第二部分是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立法梳理,得出各国关于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大同小异,但是主要都适用在邮政、运输、供水供电、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或者垄断行业领域。为了避免强制缔约适用上的麻烦,必须明确强制缔约适用的条件。强制缔约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强制缔约义务的存在须有义务来源的基础,这种基础既包括广义上的法律,也包括法律原则。二是属于公共服务行业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一般的服务行业如餐饮、浴室不适用强制缔约制度。三是缔约请求须合理,否则允许强制缔约义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第三部分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分析。理论界关于违反强制缔约所要承担责任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通过分析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及其缺陷,提出自己关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为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强制缔约和损害赔偿。每一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特点,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