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定点扶贫项目推行中的扶能现象研究——以川北国家级贫困县的L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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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定点扶贫作为中央扶贫开发的重要补充力量,不仅承担着转型时期国家整合基层力量、充实基层资源、实现现代国家成功构建的重要职责,而且体现了这一时期国家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逻辑。扶贫开发作为一项战略性制度,其制度绩效的考核内容至少包含两个方面,即内在绩效与外在绩效。内在绩效考核重点在于扶贫项目的适应性,参与各方的责任性和协调性,外在绩效考核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率、资源配置公平程度和受益村民的发展情况。除此之外,扶贫项目的设计与推行还应注重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困难”的扶贫宗旨为根本要求,确保优先解决贫困民众最基础,最棘手的问题。  然而,基于部门定点扶贫的主体与客体利益诉求不同,双方在项目推行中的所处的客观地位不平等,二者的参与方式和行为选择差异较大,加之缺乏持续、有效、准确的利益协调,极易导致“‘强政——弱民’‘弱政——弱民’及‘弱政——刁民’模式”的交叉并存。在四川省“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的定点扶贫背景下,川北国家级贫困县的L村的部门扶贫项目表明,当定点扶贫中陷入“强政——弱民”状态时,极易产生扶贫结果与村民需求脱节的现象,进而有可能转化为“弱政——弱民”状态,扶贫目的难以实现。促使这种转化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压力型体制下的帮扶单位的投机行为,即本文的研究核心——扶能。结合相关案例,笔者对扶能现象的产生有如下基本认识:扶贫拨款与部门资金捆绑,使得部门资金与扶贫资金之间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部门追求政绩考虑“以小搏大”,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比拼更加重了这种“投机心理”;现有扶贫评估体系不完善,扶贫考核忽视参与主体之间的客观能力差异,扶贫评估标准模糊,公平性值得质疑;民众参与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方式单一,反馈与监督措施操作性不强,评估结果易失实。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定点帮扶项目中的扶能问题,必须从摆正帮扶单位扶贫动机和完善扶贫评估体系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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