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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开启中国同东南亚国家联盟(下称东盟)深化合作的帷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得以启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发展迅疾,东盟已成为我国第二大食品贸易合作伙伴,食品贸易的稳健发展需要食品安全制度的保驾护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原本可以使中国暂时逃避各种花样翻新的国际食品贸易壁垒,但贸易壁垒消除后的“竞争促进效果”又使得中国必须注重提升食品的质量安全,以应对区域内日趋激烈的食品贸易竞争,无论如何我们都绕不开食品安全的节点。CAFTA的合作实质,其实是中国加入到以东盟为主导的规则安排之中,积极倡导区域制度的创建,不仅仅是迎合国际法律关系“规则导向”趋势的指引,更是提升中国软实力、解决中国与东盟不平等站位的尴尬处境之必须。中国与东盟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展开了一系列的合作,从各形式的“软法”文件缔结到各层次的实践活动实施,双方都有条件且有意愿继续深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但是受种种客观因素制约,双方食品安全合作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浅层次合作、合作形式松散、法律规则不完善等等,距离双方所期许的“合作机制”还相距甚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本就是创新性举措,构建食品安全的跨区域监管体系,不仅需理论的指引更需实践参照,因而本文尝试从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历程中发掘可以为CAFTA所借鉴的有益经验,一直有学者争论,CAFTA的成员国发展水平和区域一体化程度不能与欧盟同日而语,欧盟的经验根本不适用于CAFTA,借鉴欧盟的经验毫无实践意义,不可否认,用横向比较的视角观察,CAFTA的发展程度与欧盟这一成熟的区域组织的确相较甚远,欧盟的成熟经验适用于稚嫩的CAFAT确显牵强,但是欧盟的成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高度的一体化也是经历了漫长又坎坷的历程,我们可以试用纵向比较的方法,通过梳理分析欧盟发展过程中每个重要阶段的食品法律政策和监管模式,来探寻适合当前CAFTA发展现状的食品安全监管合作理论模式和实践经验。开放的协调方式(OMC)又称“软法的治理”,是欧盟为解决“民主赤字”和东扩后成员间巨大的差异性而提出的、主要运用在社会政策领域的新治理工具,也是欧盟对外规划“全球治理”所推崇的主要治理方法,尽管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始终未采用此种治理理论,但却可以为现阶段CAFTA的食品安全合作提供思路。如何在软法治理理论的指引下,有条件地借鉴欧盟快速预警系统、科学卓越的风险信息评估等实践经验,按步骤、分阶段地建构CAFTA食品安全监管合作体系,即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