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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重要契机,更对侵权法本身的发展和变迁作出了卓著贡献。侵权法自与刑法分离,经历了繁荣与衰败,尤其是一些特别法的兴起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冲击着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侵权法提供了个人权益受侵害时的私法救济途径,它所维系的是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新法的颁布启发了新的研究和思考,能否良好运行尚须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其中,新法中对共同侵权制度(广义的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一特色,既吸收了理论界对共同侵权本质,即对“共同”要件探讨的理论成果,厘清了共同侵权制度中的概念混乱,又开创性地对共同侵权中较难认定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规定,使得“共同侵权”这一从刑法中迁移过来的制度在民法中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本文试图对共同侵权制度中的帮助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探讨。本文出发点在于建立和丰满帮助侵权行为的基本请求权基础,以廓清其他特别法领域(尤其知识产权领域)讨论较多的“帮助侵权”问题。本文从共同侵权制度的目的和本质展开,对共同侵权的类型进行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理论,认为帮助共同侵权行为属于拟制的共同侵权。进而对帮助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和立法进行全面阐述,着重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细致分析,运用侵权法的三层结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分析位阶,对帮助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剖析,借鉴刑法理论,尤其是德、日刑法理论中对帮助行为的学说争论,着重对帮助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进行探讨,认为侵权法中的帮助侵权行为不存在从属性问题,以损害发生为必要,在因果关系认定上肯定其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须有改善实行行为可能性,在认识上须有违法性认识,但只须客观事实违法性认识,并认为侵权法上应否认过失帮助和片面帮助。最后,对帮助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正当性和对内对外效力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