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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当下的热点问题。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不宜采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的群体性纠纷,建立一套公正而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加以妥善解决,业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焦点与难点。本文首先从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等方面为切入点,对群体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剖析;其次,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研究,指出当前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过于苛刻,法律条文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代表人诉讼也遇到了运行难题,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大多不予受理或分案处理;最后,在充分了解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并对其他国家群体诉讼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和借鉴,立足于国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群体诉讼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相联系、建构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要求的群体诉讼制度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整体思路,而且设计了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具体框架,即:第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应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初步审查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群体诉讼制度;第二,在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三,增加程序上诉权的规定;第四,民事诉讼代表人诉讼执行问题的设想。其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我国群体诉讼制度运行的现状,从而找出所蕴藏在群体诉讼制度中的某些规律,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