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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逐渐觉醒,公众参与这一制度的创建正好为公民提供权利行使的平台,有效地化解了权利意识与权力本位的对抗。但是,人们追求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参与,人们所需要的是实质上的保障。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价格听证仍然阻止不了价格的上涨;规划听证仍然阻止不了对公民房屋的强制拆迁;政府的一句话导致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建筑变为商业中心;政府可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一个使GDP大增的项目;专家学者们对于某法征求意见中提出的意见石沉大海;重庆、三亚等地的恶性出租车罢运事件;贵州瓮安的群体事件所体现的官民紧张局面等等。如何将宪法赋予我们的公众参与权在现实的生活中得以实现?如何对政府的权力做到制约?如何使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党的十七大对公众参与作出了重要的纲领指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些年来,我国的大量立法也将公众参与写入其中。如今一般公共事务都有相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但为什么实践中却演变成为政府演戏而存在的剧本了呢?
笔者认为,研究公众参与首先应当从公众参与的模式着手,根据相关模式找出适合公共事务的参与形式,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公众参与模式分为个人参与模式和组织参与模式;根据参与形式的不同,将公众参与模式分为单一型参与模式和互动型参与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听证制度现状对比于安徽阜阳农民维权协会,说明组织参与模式的优势及其在公众参与中的价值与作用。通过对比广州小谷围村的拆迁事件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阐述脱离互动所导致的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进而得出,互动参与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对政策的科学性及决策的执行力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由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所以在组织参与方面,本文介绍了德国的利益集团,通过对其特点、作用、影响政府决策的渠道和方式的简介,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提供参照。在互动型参与中,本文介绍了丹麦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全国范围内推动公共启蒙与公共讨论,负责公众参与实例,为公众参与提供多种途径和方式,最大的限度保障公众参与。这一组织的建立对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重要的模板参考。
本文的创新点之一是以宪政为视野的研究公众参与模式,问题的出发点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的终结在于政府权力的制衡。由此,公众参与模式的选择应以宪政为依据,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旨意,民主政治的追求、宪政价值的目标。最终得出,组织参与模式和互动型参与模式是最终的选择。
我国的公众参与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选择组织参与模式,分析组织参与的功能所在,进而对组织参与在我国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分析中得出:首先应当制定《结社法》规范我国非政府组织;其次,从微观上引导非政府组织进行市场化操作。在选择互动型参与模式时,作者分析了互动型参与在我国公众参与活动中的实践优势及从不同领域对我国互动型参与的实现空间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