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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生存状况,并且不仅要保证现在人民的安全也要保证若干年后乃至几十年、以致后人的安全。同时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整个社会每个民众,所以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还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恶性案件居高不下,不安全的食品到处蔓延,流入每户人家的餐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原因是:环境污染、农药、化肥超标使用;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突出;行政监管失职;刑法缺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是社会问题,其势头仅靠民法、行政法很难遏制,必须由刑法来规制。但我国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缺陷,主要表现在:受传统理念束缚,刑法观念滞后,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中归属不当,影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缺少资格刑,给食品安全罪犯造成更多重复犯罪的机会;因为没有易科刑制度许多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实际的惩罚;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定的不具体,很难追究罪责;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错位,造成法律真空,使大量食品安全罪犯漏网;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司法解释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为了强化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建议: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树立风险刑法的理念,把食品安全犯罪确定为“行为犯”;把关于食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归类中调整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范畴中,提升犯罪的级别,以利于从重打击;在刑法中设立“拒不招回不安全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严格控制不安全食品对社会危害范围;增设资格刑加重罚金,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重新犯罪的机会,加该犯罪的犯罪成本;建立易科刑制度,不让食品安全罪犯有实际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通过司法解释,对渎职罪的入罪标准的规定进行细化以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规范;为了保证长治久安,搞好刑法和行政法的对接,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的对接,对食品安全犯罪全方位打击。为了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要建立起完整的保护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我们要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