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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的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订立信托文件,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种特别的目的,独立行使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的制度设计。信托制度发端并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引入我国纯属“舶来品”。信托制度本身就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要适用于中国本土确实需要将相关法律也本土化。虽然目前国内涉外信托在信托业的实践领域还不是经常发生,但是随着我国信托业不断地发展壮大,业务领域不断地加以扩大,涉外信托的发生在时间上也只是早晚的问题了。国际上有解决涉外信托法律冲突的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国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本文研究旨在从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中归纳出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对公约进行评析后,重点落在国内立法的分析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17条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在指出当前立法的漏洞后,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论述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信托制度的起源及相关理论基础入手,介绍信托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状况,引出对涉外信托法律关系的分析,概括出涉外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的表现。第二部分介绍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由于信托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因此笔者主张对其法律适用采用分割制的理论;将涉外信托关系拆分成信托基础关系和信托自身法律关系,以“分割制”非常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美国为例,探讨法律适用的规则。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关于信托适用的国际立法——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因为文章最后还是着眼在我国国内立法的探讨上,且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这一部分主要是讨论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约的接受问题,揭示公约在大陆法系国家普及的障碍所在,为后文论述我国对待公约的态度做必要铺垫。第四部分,落脚点在国内对信托的法律适用的立法上,在对相关条款其进行分析后,对完善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