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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中国语境下一个整合性的概念,建设服务型政府顺应行政职能转变、强调服务合作理念的时代潮流,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管理的范式和目标,服务型政府从其根基和保障的角度来讲,必然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因此服务型政府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体系下运作。这样,一方面能够获得执政的合法性根基;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还需依赖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保障其符合既定的价值理念并实现其目标的实现。目前的法制状况并不足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对服务型政府法治环境的清晰认识,有助于现实中克服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诸多认识误区。法治环境区别于实然的法律环境,其是一个带有价值倾向的、应然的、动态的统筹系统。借助环境科学、文化及系统科学等学科对环境的分类,服务型政府所依赖的法治环境也可分为内环境和外环境,其内环境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良性的法律制度硬环境和由公务员环境因子有机组成的主体软环境;服务型政府法治外环境主要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国家公权力环境和公民、组织等主体社会参与和回应的环境。服务型政府的内行政环境最是其法治环境的核心,但外环境对整个服务政府的法治环境的构建也至关重要。任何环境都是由各种不同要素有机构成的系统,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内环境包括行政法治观念、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诸多要素形成的环境系统,后者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运作因素对行政的影响、社会参与等要素形成的环境。结合对目前行政机关运作的现实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可知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还缺乏必要的法治环境保障,在不具备同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法治环境下,行政权力一方面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亦大有发生异化的危险。当前的法律环境只有向应然的法治环境转变,实质上的服务型政府方能实现。欲优化当前法律环境使之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应坚持人权保障、普遍性、连续性、适应性、公平、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等原则。一些具体的措施有必要采取,如追寻良法;切实依法行政,做到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以顾客导向、行政便民、高效,程序保障完善,行政监督有效、行政救济及时公正,并保障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最终司法救济;另外亦要进行服务型政府的机制创新、促进社会有效地参与、进一步实现服务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及主体多元化,同时重视并力促公民、组织的对服务行政的积极回应。服务型政府只有在与之理念匹配的法治环境下建设,才不至于最终流于形式使其徒具动听的名号,而仅仅成为民主宪政背景下对政府职能的一个美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