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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同时也是现代责任保险的立法趋势。尤其是在海上保险中,船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考虑到海上责任保险通常是由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特点,以及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及公众利益的框架下,从一起实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在这一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第三人对船舶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分析,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的缺陷,提出了我国明确规定第三人对船舶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实体权利的立法建议。同时,参照并分析其他国家,尤其是英国《1930年第三人权利法》中的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分析了在任意船舶责任保险中采取法定权利转移说的合理性,以及在我国建立任意船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并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