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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民法典制订的重要时期,侵权行为法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关注的对象。本文的研究仅是侵权法领域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研究看似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研究的重心仍然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有关的问题,只是以“一般条款”为落脚点,意图在于通过侵权行为的制度化研究,改变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缺失而带来的理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拟使用概念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的方法,重在研究“条款”、“一般条款”、“侵权行为”等内容,通过由浅入深的挖掘,扫清影响该问题研究的理论的、制度的障碍,通过立法的比较、法理学的辨析,界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准确含义,探索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科学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构想合理得侵权行为法体系。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研究的意义。这部分是文章的研究的起点,它首先确立了本文研究的角度,即从立法的、制度构建的层面进行论述的。那么首先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法技术含义进行了界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提出并非理论的空谈,确实是一个具有理论的和实践的重要意义的问题。 第二部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研究的必要性。既然本文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提出来,说明其具有研究的必要性。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迟迟不得确立,是由于根深蒂固的历史的、理论的、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本部分对这些缺陷一一指出,弄清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得制订的根本所在,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最终确立扫清障碍。 第三部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研究的基础。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是空中楼阁,都有其存在的基础。本部分通过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哲学基础、经济基础、法律基础等基础的研究,确立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存在的前提,并从更深、更广的层面研究。 第四部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比较法研究。我国现有的民法使舶来品,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