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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和工作职能的自然延伸,也是全面加速基层管理法治化之中的核心力量。加速有关基层检察室的具体构建以及发展,属于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是促进检力下沉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方式,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达成检察机关高效成长的必定要求。加强配套的基层检察室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基层廉政建设,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明文规定和大力支持下,派驻基层检察室在各个地区之中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广东地区有关检察室的建设以及各项推进工作,均走在全国前列。本文通过对广东地区派驻基层检察室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收集数据、采样具体案例,特别是对广东地区派驻基层检察室最为突出的四种创新模式进行实证分析。从实地案例及数据来看,尽管试点地区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派驻基层检察室的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都已具雏形,工作职能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创新发展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颇具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宏观上看,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总体发展仍存在检察理论研究不深、法律地位薄弱、未能完整体现检察院职能定位,同时配套机制不完善、管理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这些问题源自派驻基层检察室法律地位与建制不明、立法授权缺失等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要进一步促进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发展和建设,巩固和完善试点地区的成果和经验,需要解决深层体制性局限问题,同时发展和完善相对应的机制建构、职能定位、队伍建设等配套建设,以此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未来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