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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此,我国反腐败的两大主要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了很大贡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机关,它们在反腐工作中有着类似也有着不同,有着联系更有着各自的分工。如何在同与异中,在联系与独立中厘清它们的关系,规范它们的衔接,使得它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形成合力,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这是本文极力探索的方向。目前,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衔接的相关规定较少,主要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者证据转换,另外的规定就是二者的中央机关共同下发的文件。在实践工作中,二者的衔接主要体现在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办案、联席会议等方面,通过这些衔接,解决了二者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了二者的优势,节约了公共资源,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效率。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消化了部分刑事案件,让一些本应受到刑罚惩罚的官员,只受到了纪律的处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不及时,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后续立案侦查过程中的被动;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取得的证据不当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受到了一些质疑,影响了一些案件的质量;在联合办案中,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干扰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有可能影响一些案件的公正办理。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二者的衔接相关的规定较少、位阶较低、规定较为宽松不易于执行,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没有得到合理的区分,同时刑事诉讼侦查手段也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段。如何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二者衔接的“立法”,应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的名义对二者的衔接进行规定,如此既名正言顺,而且也有很高的效力,易于执行。其次在这个规定中,我们要确立互不借用程序、互不参与程序、保持相互独立、加强协调配合、违反衔接追责等原则,同时要确定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线索移送制度等四项制度。最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严格按二者的衔接制度,做好各自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做到依法依规办案,不干扰影响检察机关办案。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敢于坚持独立办案,敢于依法加强办案。有理由相信,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法制环境的优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做到既加强办案又保障人权,既加强协作又保持独立,能在反腐败斗争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