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作为现象界的物自体,存在着一种永恒的可能,即循恶的可能。同时,人性中含蕴的善的应当又为人铺设了一条由物性通往神性的征途。有循恶的存在,才有宽恕的可能,有向善的应当,才有宽恕的必要。历史上,宽恕与不宽恕的焦灼伴随着时代的嬗迭的确无处不在,尤其是随着20世纪全球化的发展,针对这个世纪的战争罪行、种族迫害等问题的出现,宽恕更是被频繁上演和普遍使用。但是,它所包含的矛盾逻辑和深层内蕴并未得到深刻的反思。宽恕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以承认道德人格主体平等和价值多元化为前提,着眼于实现公正、合理、正义的社会秩序及自身的完满性,而对伤害行为作出理解、容让的态度和行为。它并非一种可有可无的精神修养,亦非个体情感以零散的形式随意表达于道德实践的各种偶然场合,更不是一种纯粹的、绝对抽象的乌托邦。首先,宽恕是人类对自身类本质的正确揭示和表达,人性“应当善”和“可能恶”的双重维度成为了宽恕的根本前提和逻辑起点;其次,宽恕是人类以自信和开放的双重姿态直面冲突与困境,自我建构的存在范式;进而,这种自我超越性也自明地体现了因伦理主体的社会性因素所导向的对主体间性的诉求,其主要表现在通过宽恕所展现出的对社会契约的自觉维护。既然宽恕本身已经非常清晰地展现为一项确定性的普遍权利,那么它自然应当具有一种主体和实体层面的边界约束。之于法律权利层面,宽恕功能的界限仅限于法律共同体成员;之于道德权利层面,凡能实现交互式回应的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在实践领域获得宽恕诉求的合法性。宽恕权利的道德内蕴所兼具的法律外壳,也恰恰符合人类心灵深处对于宽恕合理性的共识和认可。宽恕的形上之蕴需要实现形而下的复明,它是伦理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必然和深切需要。其首要的实践境遇便是承纳他者的视野,使所有的宽恕相关者对宽恕的前提达成共识,进而消解包藏其中的浓重的恩赐意味;同时,在社会结构分化所带来的道德价值多元化的当下,日趋激烈化的道德分歧需要从主客体双重角度诉诸理性的和解与疏导,而这又需要以切实消除主体间偏见为基础。宽恕的实践操作可以引入伦理委员会机制,依靠对民主商谈程序的诉诸,达致最终的价值指向——对权利的坚定保障,这也就回答了在权利业已成为时代最强音符的当下,推进个体至善和社会至善获得完美统合与实现的又一条可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