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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数级速度增长的数据在互联网中时时流通传递,大数据逐渐成为21世纪关键的战略资源,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在各个领域中逐步新兴与发展。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立法大数据也在不断产生、更新与积累,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当前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的立法碎片化和立法信息不足等问题,这不是出于所需的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立法数据客观欠缺,而是受限于目前相较传统落后的地方立法技术,导致潜在的和海量的立法信息未被采集转化为大数据资源,流入到地方立法过程的各个场域中,因而表现为信息可用性不强、数据利用率不高,存在闲置的地方立法数据资源。立法信息的价值以数据开放和流通共享为体现,采集存储、分析挖掘立法数据信息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实现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化的核心内容。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地方立法过程,运用大数据的采集技术、存储及处理技术、分析及挖掘技术和可视化及应用技术,改变既往立法数据信息采集、整合、共享和利用的形式有限且程度不深等问题,实现立法过程的整体性沟通与协同。从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现实需求出发分析这一技术运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即是通过对立法数据信息加以深度开采和高度利用,以满足地方立法的信息需求和改进立法技术的现实需要,为立法大数据价值的有效实现提供技术性支撑。大数据自身在思维价值、数据治理、平台搭建和服务协同等方面存在显著优势,正是其价值优势决定合法合理适用其技术,具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加以运用的具体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可在计量法分析预测地方立法研究热点、建设法治指数回头检视地方立法工作和人工智能展开适用等领域发挥总体透视效用,也可在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公开及立法后评估等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展开具体应用,形成多元采集、传递共享、关联应用与交互反馈的数据治理与立法决策闭环。推动地方立法过程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是创新地方开发利用立法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实现地方立法从信息碎片化到整体协同化的发展趋势。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随着时代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而愈加重要,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的引入给地方立法领域带来全新机遇与相应挑战,如大数据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立法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仍需加深、大数据技术运用复杂与地方立法人员现有水平不相匹配等问题,需要在制度、技术与思维层面予以应对和完善,健全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外部制度规范和相应政策扶持、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加强职业技能化与复合型立法人才的储备培养等措施,建立整体化与科学化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