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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是人类永恒而美好的理想追求。在中世纪晚期神圣罗马帝国和罗马教廷的普世统治之下,经过连绵不断的战争,欧洲近代主权国家逐渐兴起。然而,伴随着主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又陷入了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之中。战争造就了国家,国家制造了战争。目睹欧洲持续不断的战争和冲突,在圣皮埃尔和卢梭和平思想的影响下,康德提出了自己的和平学说。作为启蒙运动顶峰时期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的和平思想是启蒙运动的产物。他高扬理性的旗帜,为人的自由呐喊。在他看来,人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存在。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政治必须服务于道德,为人的自由创立一个法治的环境。永久和平则是普遍法治的人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一位人类思想史上著名的体系性的哲学家,康德的和平思想深深扎根于其哲学思想之中。其认识论中的现象和本体的划分、实践哲学的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划分、道德哲学的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划分、《判断力批判》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等都在其和平思想中得到了运用和体现。康德的和平思想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得到了集中体现,然而,又不完全局限于其中。欲深入全面了解康德的和平思想,除了需要将康德的和平思想置于其批判哲学的维度之下,还需要对他的法哲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以及晚年的一系列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著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康德和平思想所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国际思想、法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人的问题是康德批判哲学的主题,人的自由构成了康德哲学的主旨。从人的自由出发,对人类道德生活的反思必然导致对现代性政治问题的关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康德的政治哲学就是他对人类的道德进步的可能性所提出的一系列的政治构想。在康德看来,实践理性应该为政治生活建立其应有的准则。作为政治上最高的善,永久和平构成了其整个哲学体系的王冠,是自然的最后目的——人的自由更加可能的条件的保证。人要生活在道德自由中,永远需要有诸如国家之类的公共法律正义体系保障其最大范围的外在自由和持久的和平共处。政治作为实践的法权论,是使正义原则得以实现的方式。对康德来说,和平不是指一场战争的结束,它既非两国之间的暂时休战协议,亦非均势之下的不稳定的和平,而是指所有的敌对状态的终结,并消除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可能因素。与近代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家不同,康德认为和平必须建立在法律、权利、正义的基础之上。因此,康德的和平学说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法权学说。在康德看来,永久和平必须建立在国内法权、国际法权、世界公民法权的基础之上。然而,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中归纳而来,只能先验地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因此,形式主义是其法权概念最大的特征。依据这些法权的先天原则而行动,不仅是人的自由的表现,也是人的自由的保障。和平的基础是权利和法治而非权力,那种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国内和国际秩序,绝不可能有永久的和平,要么是不稳定的暂时的势力均衡,要么则是专制统治下的坟场般的和平。康德认为,和平是人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具有法权正义的状态,不同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转变,需要通过制度的建立来完成,这就是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在一国之内,建立共和体制的国家;在国家之间,建立自由国家组成的和平联盟;作为这两者的补充,在世界范围内确立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通过这三种制度的建立,作为一国公民的个人的权利、作为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国家的权利以及作为世界公民的地球上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归根结底,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保证,因为这是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的人的实践理性的必然要求:走出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的六项预备条款和三项正式条款是来自于人类理性的先验命令,构成了通往和平之路的先验法则。此外,在康德看来,和平除了需要人主动建立之外,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为永久和平的建立提供了内在的不竭动力。从自然状态的先验理念出发,康德指出共和制的国家是唯一符合原始契约理念的国家,也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国内基础,共和制不仅倾向于和平,也有助于和平。然而,共和制仅仅是一种理念,现实世界的国家与共和制国家的理念相去甚远,共和制国家的理念与现实世界的国家之间的不一致不过是本体世界与现象世界之间的区别的反映。只有在承认现政权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持续的改革,国家才能不断地朝共和制的理念前进。从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够与他人的自由相一致的理念出发,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的实现除了必须将一国之内人与人的关系置于法治之下,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应该处于一种合法的状态之下。然而,对于国家之间的秩序安排,康德在早年主张成立一个具有强制力的世界共和国,晚年却转而主张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康德的立场之所以发生了转变,是由于在亲眼目睹了法国大革命以及随后的拿破仑帝国的扩张之后,晚年的康德对世界和平的道德问题越发关注。在康德看来,永久和平的实现确实需要一个世界共和国,但是,一个世界共和国绝不是当前应该直接追求的目标,它需要经由一个自愿性的国家联盟之路。康德的和平思想中既有国家主义的成分,又有世界主义的元素;既有现实主义的成分,又有理想主义的元素。然而,康德和平思想的主流仍然是自由主义,他主张通过法治将个人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国内、国际秩序的变革来实现人的自由。他高扬人的理性,认为人不仅可以为自然立法,而且可以为自身立法,人可以为自己选择未来。对康德来说,永久和平作为一项道义的事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应当的。然而,由于其和平学说的先验性、规范性,导致其理论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缺乏操作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