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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北出土了大量的契约类文书,用不同的语言文字书写,除汉文外尚有佉卢文、粟特文、吐蕃文、回鹘文、西夏文等。文章从法律社会史、经济学的角度,比较这些不同文字书写的契约之间的异同,并与敦煌、吐鲁番、黑水城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作一对比,探寻其习惯法的异同,有助于明了历史上丝路东段国家和地区的人文风貌和社会背景,彰显西北地区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与冲突、交往与互动、借鉴与调适。契约文书所显示的习惯法内容丰富,从大的方面讲,主要包括契约的本体内容、违约纳罚、担保与契约书写格式等四个方面。契约本体主要包括借贷、租佃、买卖、雇佣等内容,首章研究主要以借贷为例进行探讨。契约文书所显示的借贷利息是有较大差异的。就汉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回鹘文契约而论,回鹘契约利息显得要高出许多,以至于出现了形容这一现象的“羊羔利”一语。为了保证契约的运行,对违约行为也给予了严格的纳罚规定,或平价补偿,或双倍补偿,也有的通过出力抵押、房屋等财产抵押、体罚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不同民族间各有异同,其中吐蕃文契约、西夏文契约出力抵押相似,吐蕃文契约财产抵押显著,回鹘文契约罚金、“罚贡”现象引人关注,尤其是回鹘违约纳罚入官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少见的,而佉卢文契约、吐蕃文契约所见刑事处罚,也具有独特性。佉卢文、吐蕃文、西夏文罚交物多以粮食进行,粮食、布匹充当货币的功能。至于契约之担保人,不同民族内容较为接近,一般身份多为债务人的家属,起着见证、督促、替代偿还债务的作用,只要债务人无力偿还,不论是脱逃、还是死亡,担保人都负有连带责任。尽管如此,具体担保的签名与画押之类,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汉文契约以签名居多,吐蕃文契约画押居多,回鹘文契约签名与画押情况都十分常见。契约格式对探讨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民族契约文书间以及与汉文契约文书格式的异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汉文契约形成时代最早,其他民族,如吐蕃、回鹘、西夏诸族契约的格式都受到汉文契约的深刻影响。与汉文契约相比,吐蕃、回鹘、西夏、蒙古等胡族契约格式又各具特色,如回鹘文契约、蒙古契约有第一人称的称谓,西夏文契约有“本心服”的说明,粟特文契约开头既有王的年号,又有十二生肖纪年,还有粟特历,而佉卢文契约的开头往往是对当时王的赞美语句,吐蕃文、回鹘文契约采用十二生肖纪年,西夏文、汉文采用年号与干支纪年,等等。通过比较西北出土诸民族契约文书,我们从中看到诸如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习惯法的存在,反映了契约精神始终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中,由此可见,文明、文化的交流是双向进行的,而诸民族契约文书在很大程度上受汉文契约的影响较深,又体现了汉文化对丝路沿线地区较深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