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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世界中,传统知识和相关遗传资源的力量仍在制药,地方和农业工业中广泛使用。虽然那些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是不断为工业化和商业化提供古老的秘密和魔力的“活图书馆”,但他们并没有从这些使用中得到任何公正的补偿。跨国制药和生物化学公司在不断盗用着传统知识,并从中获得了无数的利润,但不与这些局外人分享。这些土著人民一直控诉他们缺乏适当的补偿、丧失社区权利、以及传统知识有时会被低价出售。这种情况亟需改善。我的研究目的是讨论对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以便更好地保存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并确保向土著人民和当地群体提供公平公正的补偿。目前的国际讨论主要围绕生物多样性公约、从知识产权方面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委员会。第一章将介绍各种国际文件中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挪用的基本定义;以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享有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权利。第二章介绍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制度。第三章介绍了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将分析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传统知识草案,并预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采取何种保护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软法是否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以及如何适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潜在冲突。本文主要采用理论方法。对于历史背景的国际研究部分,我结合了教义方法和历史方法研究了各个联合国文件,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这些文件为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提供了理论依据。除了国际公约的内容外,我还将研究解释这一领域的发展和最近的改动。除联合国文件外,我还将查看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出版的文件,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公布的词汇表和研究论文。除此之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正在进行的讨论、以及国内法中的内容也是论文所使用文献的重要来源之一。我使用提供给委员会的草案和二手资料作为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结构的基础。我还阅读并引用了许多学术论文来学习其他学者的观点。在论文的最后,我将尝试预测委员会审议的结果,以及他们将创建什么样的机制。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知识是无形的观念,方法和经验总结,而遗传资源是自然的产物,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形式的有形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物质,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物质。传统知识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它描述了前几代土著群体和当地社区通过传统手段传承下来的所有知识。传统知识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由土著群体创造,维护,控制,保护和发展。其次,它源于传统背景下的智力活动。第三,它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社会认同和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盗用是一种普通法侵权行为,即使用组织收集和传播以获取利润的非版权信息或想法,现在这一概念被广泛用于讨论这些公司对传统知识的不正当使用。土著人民享有传统知识权利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关于侵犯人民的权利宣言》。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土著人民有权占有、使用、开发和控制他们因传统所有权或其他传统职业或使用而拥有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以及他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其次,几个世纪以来,土著人民一直拥有传统知识,并与含有遗传资源的动植物同居,因此,他们非常熟悉遗传资源的特征和功能,并有其独特的应用和保存方法。因此,赋予他们遗传资源的权利也有助于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不当得利原则也反对这些生物资源掠夺者在没有支付赔偿的情况下盗用。国际社会已采取若干步骤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全面处理生物多样性的唯一国际文书,其中包括三个目标,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为了实现第三个目标,2010年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侧重于促进事先知情同意同意和共同商定建立公平和公正机制以分享遗传资源所产生惠益的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是指提供国的主管国家主管部门在获取遗传资源之前根据适当的国家法律和体制框架向用户提供的许可。共同商定的条款(MAT)是遗传资源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就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条件达成的协议,以及双方共享的利益。《名古屋议定书》还简要提到了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持有的传统知识,以促进遗传资源的分享。美国仍是最大的该公约非缔约国,因为许多跨国公司位于美国,这给协议的实施带来了一些障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正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机制,即每年举办两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成员国和秘书处一直在分析填补的空白,国内立法与现有的特殊制度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其他国际组织文件之间的差异。最近,政府间委员会要求大会提交事实报告以及最新的工作文件、提出建议、并向大会提交其工作成果,大会将决定是否召开外交会议和/或继续进行谈判,其依据是取得的进展,文本的成熟程度以及文书的目标,范围和性质达成协议的程度。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并不完全适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除非作为转基因工程的产品使用,否则作为自然产品的遗传资源无权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只有传统知识才能包含在当前的工业产权制度中。传统知识可以适用于专利或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对于专利保护,有积极的专利保护和防御性专利保护。积极的专利保护要求愤怒的团体成为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必须满足专利申请的所有要求,包括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并且他们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来获得最终可能无法产生利润的专利。申请专利的想法现在在当地社区中并不普遍。相反,防御性专利保护通过建立涵盖现有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来防止盗用,这也可能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他们正在使用和发起的遗传资源,以补偿传统知识的相关持有者和遗传资源的监护人。专利公开要求暂时受到热烈讨论。一些国家提议将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披露纳入专利申请程序的强制性要求,而美国和韩国等其他国家则持续抗议并声称会增加成本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专利制度的衰落。目前的草案《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提出了几个问题。首先,对传统知识的概念仍然存在许多分歧,应该包括和排除什么。第二,什么样的保护和保护期可以有多长。第三,国内立法和国家当局应在保护传统知识的过程中参与多少,以及相关用户是否应获得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讨论的文书现在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该文书是软法还是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另一个是它与其他国际文件的潜在冲突。与具有完全约束力的条约相比,软法是一种事实,即国家选择的不仅仅是完全没有承诺。软法解决了协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选择了一套给定的规则,各州就可以高度确定这些规则将在未来继续自我实施。此外,软法可以最大化国家的价值而不是硬法。在违反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成本只会以声誉,报复或相互不遵守行为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对当事方提出更高的制裁。考虑到存在的所有差异以及利基传统知识如何可能,这些国家很可能会选择软法律体系。为了解决与其他国际组织的潜在冲突,最可靠的方法是系统整合,并在不同组织之间进行高层次的沟通,并相互协调实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