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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修法将人权保障纳入正式的法律条文中,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程序设计予以保障落实,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和程度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听取律师意见的专门法律程序。《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六个条文分别规定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阶段、开庭以前、死刑复核阶段需要听取律师意见。听取律师意见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听取律师意见的专门程序,辩护律师与有关机关可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交流,为辩护律师深入的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可能。该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有关机关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及时解决刑事程序中的有关问题,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同样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它采用的是原则性的概括,只是指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需要听取律师意见,但是并没有具体程序的规定,也没有救济方式的设置;其次,《新刑事诉讼法》所用的语言模糊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使得原本应该是辩护权利应有之义的听取律师意见程序成为辩护律师的义务,很可能导致这一程序在实践中的落空。论文就听取律师意见这一法律程序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之处设置了解决方案。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就听取律师意见的立法背景及其重要意义做了简要论述,指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这一程序是在《1996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以及司法理论已得到较大的发展完善的背景下修改的,对辩护制度、诉讼结构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就听取律师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论述,指出听取律师意见是一项综合性的辩护权,有关机关既需要听取辩护律师的实体辩护意见,也需要听取程序辩护意见,同时也概括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之处;文章第三部分就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操作程序问题进行了程序设计;文章第四部分指出为了保障听取律师意见这一程序的落实以及律师意见的实质化所应建立的配套措施,笔者先根据当前的司法水平,从程序救济机制和程序外救济机制两方面设置配套措施,然后就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认为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才是落实听取律师意见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