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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属于部门法哲学或部门法理的研究范畴,同时又是亲属法学重要的基本原理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立法的首要问题并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在立法价值取向的指导下进行的,亲属法也不例外。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内涵在于立法者在亲属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在立法时对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及多重亲属法的立法价值的冲突的权衡与选择。亲属法价值取向对亲属法律制度起统摄作用,其决定着整个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制度建构。回首我国亲属法立法历程,从建国初期《婚姻法》到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再到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每一部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无不明示或暗示地彰显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深刻内涵。建国初期《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废旧立新”,其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促进婚姻自由、恪守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侧重维护社会利益、追求平等和正义。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继续坚持和推进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夫妻财产关系制度设计上的价值取向与前一部《婚姻法》不同,该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兼顾个人利益,不仅如此,还充分体现了对“公法”功能和“私法”属性的兼顾以及坚持平等和正义的价值取向选择。而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的修正,其立法主旨侧重于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顺应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其价值取向旨在填补立法空白,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尽管我国当前法律实践及其成效整体上足以证明现行亲属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现实婚姻家庭生活的,但是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思潮的风云变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挑战也在触动着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每一根“神经”。过去立法的先进经验应当继续坚持和传承,但同时也要矫正过去引导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制度发生偏移的价值取向,融入顺应当下婚姻家庭需求的新的价值取向选择,如:重视家庭和谐、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以家庭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应当成为我国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应然选择,同时还应当重视家事审判程序修复性理念的引入。亲属法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的思想先导,在新的价值取向引导下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发生变化。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安排在新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应呈现新的变化,从而满足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