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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对外投资增长了111%,达到559亿美元,全世界排名第十二位,在所有发展中和转型经济体中排名第2位。其中,国有资产占据主体地位,2008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357.4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60%以上。但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面临巨大风险。来自麦肯锡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不到50%,而中国67%的海外收购是不成功的。商务部统计显示,目前中国境外兼并收购的企业只有1/3处于盈利和持平状态。仅2008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损失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我国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主要来自国资企业产权关系的复杂和国际化运作与市场运作经验的相对匮乏、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的双重法律政策环境与复杂的国际关系、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活动等不可预知因素的冲击,等等。我国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来源可以划分为国家可控风险(来自国家、政府和企业可控的因素)和国家不可控风险(来自国家、政府和企业不可控的因素);根据风险危害可以划分为战略性风险(损害国家形象或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整体环境、危害国家投资战略)和经济性风险(仅仅导致企业效益低下或资产流失)。而国家可控风险,可根据治理主体的差异,划分为企业外部治理风险和企业内部治理风险;国家不可控风险,可进一步根据调控对象的差异,划分为东道国政府层面的战略冲突风险、东道国社会层面的文化冲突风险和即便协调东道国政府和社会力量也不可控制的、局势突变与各种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的生成,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学机理。国家不可控风险的生成,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声誉形象,同时具有国家战略的特性和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性,在境外复杂的投资环境、我国投资战略和国资企业市场运作与国际化运作经验欠缺的三重背景下,境外投资承担着巨大的社会成本、战略成本与学习成本等外部性成本,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因此凸现了战略冲突风险和(广义的)文化冲突风险等外部性因素的高比重;国家可控风险中,风险治理成本高、经验严重不足、体制缺陷难以克服,政府监管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经理人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也因此显著提升。上述种种问题,导致风险高发并且控制困难。风险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企业外的力量,可以根据治理主体划分为外部主体的治理和内部主体的治理。外部主体的治理是一种社会治理。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是国资风险当然的治理主体,但国家的体现不仅仅是国家的委托人政府,还包括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政府管理的全体国民,以及国民的代表如社团、人民代表大会、各政党和政协等;又由于国资对外投资牵涉到国际社会、东道国及其国民的权益,外部治理还需协调东道国政府、民众及其代表、国际社会的相关组织等,呈现出高度的主体多元化、复杂化;企业内部主体的治理则相对简单,就是企业本身。但因为国资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性,母企业、子企业以及代理国家行使管理权责的机构,如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属于企业内部主体的范畴。基于国资企业风险高度的经济外部性、来源政治性、发生不可控性等特点,以我国政府为主的外部主体治理,在境外国资风险管理中担负重要职责。我国政府需要致力于企业或行业风险相关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投资战略调整和外交与社会融合推进、投资保护、投资救助与投资保险健全,等等,以监控包括不可控风险在内的所有国家不可控风险,降低境外国资企业风险管理成本,减少他们的风险损失。针对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来源多样、战略冲突与文化冲突风险比重大、管控成本高、不可控风险多发、影响因素国际化等特点,外部治理需要运用全球治理机制理论,以我国政府主导、我国社会、东道国与国际组织多元主体协同运作,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治理目标,以政府等国资企业监管者、境外国资企业和境外国家不可控风险为治理对象,以我国政府对制度制约、公共服务、财政支持、社会、东道国和国际组织相关风险管理与救助资源等的协同调度为治理方式,以纳入战略管理、资产管理、权责分明的境外投资风险治理法律体系为治理标的,建构一个全球治理、公共治理的外部治理框架,全面参与控制境外国资的所有风险。基于国家在境外国资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对我国国资监管部门的治理成为境外国资风险治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协调统一、各司其职的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监管主体,建构权责分明、惩治有据的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监管者治理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政府监管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第三部门的监督,可以规避政府不作为或者政府官员与其他公务人员权力寻租等风险,更好的履行政府在风险治理中的职能。风险治理的关键性主体仍然是企业自身。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多环节的管理链条,企业内部主体治理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下内部信息系统建设为主要依托,通过在信息畅通前提下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和母子公司治理型控制模式的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风险治理策略。国资代理人即企业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风险管理权责的关键因素,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成为企业内部主体风险治理的核心环节。针对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复杂的境外国资风险要求企业内部治理主体和外部治理主体更紧密的合作,运用国有资产境外投资双重任务和投资过度、投资环境高度不确定性特点下的改良的委托代理模型,解决境外国资企业经理人内部激励问题;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和内部治理理论,建立政府直接监管、通过母公司间接监管和公共治理框架软性监管的外部激励约束监督监管机制,解决其外部激励和内外部约束问题。正是国有资产风险治理多元主体的特征,为确保各主体权责分明的履行治理作为,需要在治理之初即明确甄定不同主体担负的相应责任,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不同主体的治理行为,为企业经理人和政府监管者业绩评估提供依据,促进和保障企业外部治理机构(政府)和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的风险治理行为,规避企业、政府和其负责人对投资风险的忽视或者治理责任的回避。适用于境外国资企业风险评估、基于影响图理论、纳入国资境外风险各不同种类和影响要素的模糊综合风险评估模型,可以相对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运用模型,通过企业内部财务等数据的代入和环境信息相关数据的代入,能够得出境外国资企业在具体风险危害中应担负的责任值,因此也能够据此明确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应负责任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