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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我国的理论界、学术界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展开了深入研讨,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经济学家对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等均提出了不少有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的观点。我国的许多法学者也着手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但这些研究大多都是探讨法律基本制度与建立和谐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而没有研究某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关系。 随着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日益贴近,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关注对程序正义的研究。许多法律工作者提出程序正义是法治国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的理想。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们的利益能得到较大满足,社会分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的社会,因此,这样的社会也必然是时刻体现出正义理念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一,甚至说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两只翅膀。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从而达到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是本文立意的出发点。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从研究正义到程序正义,从和谐到和谐社会的方式,从论述程序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概念、内涵、特征以及程序正义的保障机制着手对二者进行探讨。 本文重点探讨了程序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鲜明地指出作为法律概念的程序正义与属于社会学理论范畴的和谐社会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的。本文明确地提出了程序正义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关系。作为社会基本价值核心的正义,在法律上首先体现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和基础,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基本正义价值。程序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法律特征,是和谐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和谐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更是和谐社会长期存在的法律保障,不存在法律程序正义的社会是不可能达到和谐状态的;同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