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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从诞生时就受到社会学理论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巨大影响。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作为社会学理论的“三巨匠”,对现代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三位社会学家不仅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社会进行了社会学研究,而且在微观层面上对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进行了社会学考察。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和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他们著作中经常论及的主题。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对法律的考察和分析充分展现了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图景”。他们对法律的探索和反思一直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洞见。因此,“三巨匠”的法律思想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认真对待。 然而法学界对于上述三位学者的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讨论并不均衡,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和韦伯的法律思想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而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则很少为法学家所论及。法学界对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忽视,并不意味着迪尔凯姆的社会理论中没有法律思想,也不意味着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并不重要。相反,在迪尔凯姆的著作中,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是经常出现的研究对象,而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也同其社会理论一样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遗憾的是迪尔凯姆从未系统的研究法律,也没有撰写专门的法律著作。他的法律思想包含在他的社会理论之中,而他的法律论述又散见于他的社会学著作之中。因此对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研究需要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著作中归纳和总结他的法律观点。纵观迪尔凯姆的主要著作,他的法律观点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论》的前两卷,因此《社会分工论》成为了研究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主要文本。以《社会分工论》为主要的文本材料而梳理迪尔凯姆的法律论述,总结迪尔凯姆的法律观点,评价迪尔凯姆法律思想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本文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和历史分析研究方法。通过对文本内容的梳理以展示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的三个主题:其一,法律是一种施加制裁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团结形式的外在象征,反映着社会团结的本质。其二,不同的社会团结形式中,法律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在以机械团结形式为主的原始的环节社会中,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集体良知;在以有机团结形式为主的分化的工业社会中,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维护契约协作关系的顺利进行。其三,法律的进化与社会的历史变迁相关联,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等社会因素在劳动分工的作用下,促使社会从原始的环节社会向分化的工业社会演进,而法律规范也相应地从以压制性制裁为主的压制性法律演进到以恢复性制裁为主的恢复性法律。通过对《社会分工论》第一卷和第二卷的细致审读,本文以三章的篇幅分别论述了迪尔凯姆的上述法律论述,同时,本文也结合后世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对迪尔凯姆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方法和实质观点两个层面上对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进行评价。 通过对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和实质观点的评价。本文指出,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首先体现在他的研究方法上。迪尔凯姆一生坚持的研究方法都是社会学主义立场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但是在《社会分工论》中,他的研究方法的实证主义立场并不彻底。迪尔凯姆的社会类型学、法律类型学都明显带有先验建构的“痕迹”;而且在他勾勒的社会历史发展模式中,核心的论据也不是实证性的经验资料,而是种种生物学原理和有机物类比。其次,他的法律理论明显忽略了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维度。迪尔凯姆的法律演进说并不符合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史实。他仅从社会团结形式的变化来解释法律的演进过程,没有注意到西方法律演进历程中内含的内在逻辑和外在现实。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不是迪尔凯姆提出的“从压制性制裁和压制性法向恢复性制裁和恢复性法”的演进,而是从“恢复性制裁和恢复性法向压制性制裁和压制性法”的演进。其三,迪尔凯姆完全忽视了国家因素在分析法律现象中的关键地位。无论是他对法律特征的界定还是他对法律演进的归纳都没有将国家因素纳入分析过程,从而使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缺乏对政治权力、政治权威、政治冲突、官僚集团、科层制度等构成现代法律社会学核心问题的分析。最后是迪尔凯姆的法律概念过于含混。迪尔凯姆没有区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等社会规范体系,也就因此没有区分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道德的社会控制方式和宗教的社会控制方式等社会控制手段。将法律现象和道德、宗教现象相混淆是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最大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