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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是公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现代法学意义上来讲,行政听证制度并非我国土生土长,而是学习借鉴外国的制度,因此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着很大的排异性,以至于从1996年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听证制度首次规定至今,虽已经历了10余年的时间,发展仍然极其缓慢,并且存在着立法层面不健全、执法层面不规范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研究的不统一。在着重介绍英美和德日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后,取其能为我所用之处,并将行政听证制度纳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