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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公安行政复议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活动复议申请由公安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最常见的复议申请及管辖模式就是一般管辖。一般管辖通常是指以最初做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管辖机关。 公安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本篇论文的重点就是从相对实证的角度来分析公安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尽一些薄微之力。文章从公安行政复议办理程序中各个阶段来加以论述这些问题的:如在管辖问题上,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笔者认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中管辖争议的处理方法来处理,但主要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在申请范围问题上,对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服公安侦查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界定问题,通过案例加以分析说明。另外也详细论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复议代理人、第三人权利保障、对有关证人的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适当性审查的标准问题等。对行政复议制度中缺失的回避制度、“更不利决定之禁止原则”也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