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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1965年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为了促使国际投资争端非政治化解决的条约,并依照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中心”或ICSID),作为实施公约的常设性机构。根据ICSID官方网站的数据,截止到2014年4月11日,已有159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ICSID机制在国际投资争端的和平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个投资争端能否通过ICSID进行解决,ICSID是否享有管辖权至关重要。《公约》第25条第1款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即主观要件,是ICSID管辖的基石,在ICSID管辖三个要件中起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的利用ICSID仲裁管辖权机制,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ICSID仲裁管辖权主观要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为ICSID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当事人同意概述。首先介绍当事人同意的形式,接着介绍同意的范围、同意的拘束力以及同意的程序要件,最后对同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进行解释进行探讨。通过深入分析ICSID管辖权主观要件的基本内容及其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准确理解《华盛顿公约》对ICSID管辖权主观要件的规定。第二章为ICSID管辖权主观要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这部分,笔者首先介绍ICSID放宽适用主观要件的原因;其次对ICSID放宽适用主观要件的方法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影响。第三章为若干国家应对主观要件发展趋势措施的借鉴。这部分,笔者选择了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对其BIT范本中仲裁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为我国应对ICSID管辖权主观要件发展趋势的措施。这部分,笔者将对我国同意的现状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外国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兼具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双重身份的情况下,应如何应对ICSID仲裁庭放宽适用主观要件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