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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影响下,世界各国均普遍采用了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7月开始,我国在北京、上海等六个省(直辖市)启动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九年多的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工作制度,但矫正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工作虽然有相关的规章、政策予以扶持,但作为一个制度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社区矫正的领导机构与办事机构虽然明确,但是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并不统一等等。我国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这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多年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也是对我国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进一步考验,其中也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将刑修(八)首次将“社区矫正”这一词写入法律之中,其中意义可见一斑。在此前提下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以往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和疏理,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题目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相应的观点,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与铺垫。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论述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以及理论基础、价值分析,指出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的源起与发展状况。第二部分:分析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发展历程,从而使得我国在这项工作中能够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扬长避短,从而启发今后的工作发展方向。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源起、发展状况及遇到的问题,指出社区矫正在我国并无源流。在分析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认为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作为新的历史性的突破带来了契机,分析新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作的新规定及亮点,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方向。第四部分:为我国往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新的思路与探索的方向,认为我国在不断完善这一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对外省籍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开拓思路,并可以结合前科封存制等度来创新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