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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普遍将再审程序定位于特殊救济程序。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这里的“救济”特指对被告人的救济,而不是对国家追诉失败的救济,纠错中的“错”仅针对被告人而言。刑罚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它不仅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而且能够剥夺人的生命。刑罚给被判定有罪的人所带来的是巨大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对无辜者的错判不仅会使被判刑者无法忍受,也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国家追诉权适当的节制可能会在个案中放纵个别有罪者,但这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使刑事诉讼活动符合理性原则等更重要价值的实现所付出的必要代价。再审程序存在的惟一正当理由应当是对因错判而蒙受不白之冤的被告人的救济。 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论述根据现代刑事法理念构建刑事再审理由所应具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对国外再审制度中有关再审理由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再审理由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前面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重构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