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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下,从法律层面规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已成为振兴乡村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有的应对性、阶段性的保护措施已无法满足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导致传统村落衰败、传统建筑损毁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传统村落展开系统性、法律化保护,有利于规范政府保护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政府主导下的商业开发中,政府、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法律关系。是积极回应振兴乡村战略、响应新时代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体现,对传统村落的法治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现有法律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现有法律在保护传统村落中存在的局限性。通过对各相关网站进行信息查询、相关案例搜索,并对已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四个地区传统村落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结合现有法律保护制度,发现造成传统村落保护现状、产生保护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导致保护主体认定及其责任落实存在问题。具体包括两方面问题:第一,因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导致传统村落在保护过程中存在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与政府作为保护主体而引发的权利冲突问题;第二,在政府主导保护下,保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保护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而为解决保护资金的问题,政府采用的解决措施是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解决集体土地入市难这一问题,此政策可以平衡农村宅基地保障性与财产性的冲突,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会资本虽然可以投入保护、开发传统村落,但是此时政府、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护、开发传统村落过程中所获利益划分问题有待理清。因而,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实现乡村振兴、响应法治国家建设的号召,本文通过重构传统村落宅基地及建筑保护制度,引入公共地役权在不违背私主体权利的基础上落实政府保护传统建筑的行政文化职能;并对引入社会资本保护、开发传统村落进行法律化分析,规范传统村落旅游保护、开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