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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而又吸收其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不起诉制度,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体现。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力求从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功能上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统一,然而,由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诸如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程序、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制约机制等,在立法上留有缺憾亟待完善。笔者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为穿引全文的主线,通过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疏漏及规定的利弊,提出完善建议。 全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概述,是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基本理论的阐释,包括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概念,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及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性质。本文先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立法表述入手,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进行定义,并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称谓进行比较,认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更为妥当;然后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法理基石,推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无罪推定原则逻辑演绎的结论,并进而论述公正和效率是其价值追求;最后从法律效力层面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进行定性分析,论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处分性和推定被不起诉人无罪的实体处分性,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终止诉讼的效力上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第二部分是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运作现状的分析,包括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程序及事后制约机制的阐述和评析。通过审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条规定,认为把补充侦查作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限定性条件规定在实践中易出现一些问题;通过检视证据不足不起诉作出程序,认为法律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缺乏详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单方垄断,秘密进行,难以保证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公正性;通过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救济程序的审视,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当事人的自我救济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规定了比较明确而详细的救济措施,但难以起到防止错误的不起诉决定作出的预期效果,甚至还引发一些问题,尤其是“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有违反刑事诉讼规律,背离国家追诉之嫌。 第三部分是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思考。首先是厘清立法表述,鉴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在逻辑表达上不够严谨和补充侦查作为前置条件存在的弊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建议将这条改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是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应立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赋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参与权,将事前制约和事后救济相衔接,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程序形成完整的法律控制,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事前制约,将听证引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作出程序中,增强当事人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运作程序的实际影响力。本文的最后部分还提出了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后续相关问题的完善,包括从内容上充实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使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法律文书规范化;明晰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国家赔偿,及明确证据不足不起诉后重新起诉的基本程序问题,规范司法人员的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