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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公司的利益,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在履行了法定的前置程序后,公司仍怠于起诉或拒绝起诉的,小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首先厘清了一个概念,接着介绍了英美两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征,又详细阐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比英美两国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本着取其长补其短的态度,希望能给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在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后,笔者谨慎地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想法,总的原则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很不完善,我们应该本着鼓励派生诉讼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措施,在我国培育理性成熟的派生诉讼的文化,使之发挥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的应有功能,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