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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的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大战略”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战略决策,加快小城镇的发展,以带动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本人从小城镇建设的现状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对其已经进行多方面研究的基础上,着重从制约小城镇发展的筹融资渠道狭窄问题研究分析,进而提出了小城镇筹融资模式的四种类型及其适用。目的是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方面作为参考。希望小城镇建设问题的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对制约其发展的筹融资渠道狭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本文提出了四点创新点:第一是融资政策的调整要真正服从于市场,要从市场的战略地位出发,而不是从自身利益和某种框框出发,要真正做到既有金融业自身的回报效应,又要有战略性的社会效能。第二是小城镇发展其立足点不能单一定位在城市化率,而同时定位在有资源优势、有市场、以产业为依托,这才是小城镇建设的立足点和可靠保证。第三是小城镇建设也应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树立经营小城镇的理念,将其作为经营实体进行经营管理,更多地靠自身的经营能力获得资金来源并加快其发展。第四是提出了四种主要的筹融资模式及其应用。 小城镇建设中现行融资模式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吸引各方投资者和农民集资建镇。现行的筹融资模式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的财政体制束缚了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筹措;小城镇建设缺乏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小城镇建设受金融政策的制约;筹融资方式单一等。筹融资渠道狭窄严重影响了小城镇建设的进程,进而在总体上造成了小城镇建设滞后于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占8亿人口的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见拓宽小城镇建设的筹融资渠道,不单单是一个资金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整个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快慢,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 本文提出了四种小城镇建设筹融资模式进行探讨分析: 政府财政主导型:政府财政主导型是指建立小城镇独立的公共财政,建立完善的小城镇一级财政,使小城镇财政在小城镇建设中具有生财、聚财和用财的功能;盘活存量资产,以地生财,通过有偿供地、有偿使用、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制定扶持小城镇建设的各种融资政策,包括争取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和对进入实体和个人采取其他优惠政策;树立经营小城镇的理念,实施经营性运营。政府财政主导型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地区的小城镇建设,特别是对于西北部落后地区以及中部部分中等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方面更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 投资主体主导型:投资主体主导型主要是指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是其投资者,谁出资,谁就是主体。投资主体主导型就是要改变以往政府一手包揽小城镇建设的做法,将其作为经营实体进行运营。投资主体主导型原则上适合我国所有地区的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趋势,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发展情况看,该模式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运用得更加有效。在基础设施方面,更适合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金融机制主导型:金融机制主导型主要指在小城镇建设的筹融资渠道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市政债券和信托等方式。在我国尚未出台与此相关的政策,根据国际经验,市政债券等金融产品对小城镇的建设是非常有益的,可以有效解决小城镇发展的资金瓶颈。 多种模式组合型:政府财政主导型、投资主体主导型和金融机制主导型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他们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对它们的运用也不是绝对只用某一种方式。统筹利用上述几种筹资办法,使其运营在上述轨道上,是每个筹划、组织建设的主体应十分重视的问题,综合运用上述原理和办法,是增加筹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建设与发展中也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问题。本人认为在现阶段筹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如果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实施小城镇的运营,拓宽筹融资渠道,使得制约小城镇发展的资金瓶颈有效地得到解决,那么小城镇建设一定会出现更有生机的发展局面。 本人在浅析中着重分析并阐述了当前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筹融资渠道狭窄,门槛高,政策适应力度不足。为此提出了筹融资模式的四种类型。在分析问题,提出一些建议的同时,进一步看到了小城镇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长时期的战略任务,对其建设与发展的研究,仅仅现在的认识与分析还远远不够,要使其快速、持久、健康地发展,还要不断地在实践种进一步地探索与研究。为此,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人还就小城镇建设中的筹融资模式,将小城镇作为经营实体的管理方式与运营方式,最佳规模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配套、经营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