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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特征及历史演化入手,宏观的介绍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和历史沿革。然后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做出深入的分析。 第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特征和历史沿革。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制度及其性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并不多。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的进行,城市房地产的繁荣,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人们才将目光投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多起来,立法也逐渐完善。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以前有多种观点,直到2007的《物权法》才确定其为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统一了人们的认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经历了从所有权到使用权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宽松到严格的过程。建国初期农民拥有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合作化运动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建造房屋只能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在宅基地的取得上,解放初期是在收缴地主的土地和房屋后分配给农民的,是农民分配革命胜利果实的表现。在土地收归集体后,农民对农村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自由的使用农村的土地,在需要使用农村土地建造房屋时需要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且需要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初始取得是符合条件的村民经过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后,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造房屋的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通过流转的方式,从其他宅基地使用人手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分为继承、赠与、购买等几种具体形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对取得主体有着严格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才可以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其在立法上却严重滞后,调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其规定的内容多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内容大都很笼统。《物权法》虽然是私法性质的法律,但其仅仅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于其具体的取得等内容,授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在立法上过于保守。由于目前缺少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在宅基地使用的取得主体、取得程序、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缺少退出机制,导致出现问题没有解决的途径;其次是监管的问题,目前农村宅基地取得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完善途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完善立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完善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立法是大势所趋,也是调整农村土地关系需要,主要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和程序问题。二是建立宅基地的使用权的退出机制。以往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功能是供家庭居住,没有得到社会的重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们只注重取得,没有考虑退出问题,在当前土地价值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问题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三是加强监督。在近来几年,随着土地的增值,人们将目光投向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上,在农村购买土地和房屋的人也越来越多,如果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将会严重侵害农民的利益,因此,目前在政策和立法上都要严格对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监督。四是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都对目前的农村、农民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会日益加深,新时代的农民应该融入到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并在该进程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农民手中的资源有限,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限的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在新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下要让农民通过宅基地的使用获得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