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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研究。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亦越发突出。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普遍存在着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引起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初始的技术引进中,就开始受到来自国外技术许可方限制性条款的困扰,这种困扰一直延续至今,尽管当时进行了一些立法,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随着我国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国内、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亦日渐繁荣,我国也经常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成为技术许可方,如何合理认定限制性条款,规制限制性商业做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具体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对限制性条款的规制上。再结合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立法的分析,提出我国在规制限制性条款方面的立法建议。围绕这一思路,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首先分析了限制性条款的概念及其国际争论,并说明了其存在的原因,指出其正当性需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然后从宏观上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并对学者们提出的用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必须从它们的共同目的出发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这一结论。最后指出这一结论也适用于反垄断法对限制性条款的规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了国外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基本法与其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的针对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或者规章。比较之后得到了它们的共同之处,这些共同点对我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规制限制性条款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在规制限制性条款上所作的努力以及我国目前规制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体系。然后指出这些法律存在着诸多缺陷。最后阐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认为应当确立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性条款中的基础作用,并且应当制定专门的针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定法规时既要借鉴欧美和日本的做法,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