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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赔偿法中,赔偿额的确定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是损害赔偿法的最终落脚点。通常来讲,损害的计算方法有三种,损失法、获利推定法和酌定赔偿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领域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案型。在此类案件中,特别是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损失多是无形且抽象的,传统的损失法和获利推定法已不再能完全满足这类案件的审判需要,而酌定赔偿法以其灵活性和科学性逐渐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然而,酌定赔偿法是法官运用裁量权酌定赔偿额的一种自由心证,这一过程充满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否则极易造成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酌定赔偿的核心环节是酌定赔偿额的确定,探讨酌定赔偿额的确定,对规范酌定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以传统损害赔偿法理论为基础,结合现今实践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对酌定赔偿额的确定展开研究。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3章。第一章“酌定赔偿的源起”,本章从酌定赔偿法产生的原因和酌定赔偿法在我国的发展两方面进行论述,阐述了酌定赔偿法的源起。首先,论述酌定赔偿法产生的原因。文章以损害的确定性理论为基础,阐明了损害的确定性要求损害存在并具备确定性,然而,这种确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证明上缺乏确定性却又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如何确定其赔偿额便成为了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解决的法律问题。酌定赔偿法的产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即在损害证明的确定性不能够得到保证时,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其次,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梳理酌定赔偿法在我国所经历的几个阶段。在我国,酌定赔偿法的雏形首先出现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其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损害数额在证明上往往缺乏确定性,此时酌定赔偿法因其灵活性而被大量地运用于这一领域的案件中,并随着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完善得以发展。随着与知识产权侵权案有着密切联系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的频繁发生,酌定赔偿法的适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酌定赔偿法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的适用,拓宽了这一方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酌定赔偿的适用”,本章从酌定赔偿所应依据的事实基础、对酌定赔偿影响因素的梳理以及各影响因素的具体适用三方面入手,讨论了法官在酌定赔偿额的确定过程中,如何充分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量各个影响因素,规范有效地运用酌定赔偿法。首先,文章讨论了酌定赔偿所应依据的事实基础。酌定赔偿并不是法官没有任何依据的心证,受害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的可能获利是法官裁量的依据,与此相关的事实是法官运用酌定赔偿的基础。其次,文章梳理了现行法对于酌定赔偿的规定,对这些规定中涉及的影响酌定赔偿额确定的因素进行了归类和综合。紧接着,本部分基于六十个运用了酌定赔偿法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对实践判决中运用的酌定赔偿因素进行梳理、分类,并将其与法律规定中的酌定影响因素进行对比,从而发现,法官在实践中的运用总体上是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最后,对法律规定以及法官的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将内容交叉重合的众多零散影响因素归纳总结为更加清晰的六大因素,分别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商誉损害、后果和影响、影响侵权人获利的因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六大因素。这六个大因素是经过归纳总结而得出的涵义范围较广的因素,它们又各自包含着更为具体的因素。这些因素综合地影响着酌定赔偿额的确定。最后,本部分针对上文归纳出的六大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在具体因素的讨论中,结合实践案例,对其具体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这一部分中,还特别讨论了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主观过错能否成为酌定赔偿的影响因素,其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如何,二是合理费用应作为酌定赔偿影响因素考虑,还是应单独另算。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部分的重点虽是这些具体因素的作用,但酌定赔偿法本身并非一个可参照标准公式的计算方法,所以本文一再强调,这些因素虽各自有其独特的作用,但在酌定赔偿额的确定过程中,它们以合力的形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法官在运用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不能单独地、割裂地运用这些因素。第三章“酌定赔偿的特别法限制——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额的确定过程中,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酌定赔偿法的限制展开讨论从而规范酌定赔偿,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酌定赔偿最直接的限制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只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酌定赔偿法进行了限额、影响因素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理论界称之为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酌定赔偿,其核心问题也是酌定赔偿额的确定。因此,本章以法定赔偿为出发点,讨论这一特殊酌定赔偿法在适用时所受到的限制。这一部分的讨论有助于特别法限制的一般化,从而为更广意义上研究酌定赔偿的限制提供基础。首先,本部分明确了法定赔偿的适用是有顺位限制的。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梳理,发现有关法定赔偿适用顺位条件的规定并不明确。本部分立足于法定赔偿法自身的法理基础,结合学术界的已有讨论,论述了法定赔偿的适用顺位。其次,本部分讨论了法定赔偿的数额限制。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根据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对法定赔偿的限额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法官应严格遵守这一限额。但是,为了对受害人的权利有足够的保障,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权利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大于法定限额的案件,不能适用法定赔偿,而应运用一般意义上的酌定赔偿法,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再次,本部分对法定赔偿适用的基准进行了讨论。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的适用基准,即法定赔偿到底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类型为基础,(即是以每项专利、每个商标、每部作品为基准适用法定赔偿),还是以单个侵权行为或侵权人为基准实行法定赔偿。这个问题直接限制着赔偿数额的大小,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利于规范法定赔偿额的确定。本文研究对象为酌定赔偿额的确定,该问题关涉到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面临的问题。在资料来源方面,文中所采用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来自法院判决或新闻报道。本文从酌定赔偿法的本源出发,以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在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创新上作出尝试,以探究如何解决损害不确定性问题,并试图提出作者个人的见解,以期对规范酌定赔偿额的确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首先,为了解决现有司法实践中酌定赔偿法使用的不规范问题,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大量案件的统计,对比、总结出在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运用中都发挥重要作用的影响因素,并以此作为基础,对每个因素的运用展开详细具体的讨论,以期能够使法官对影响因素的具体作用有系统的把握。其次,对每个因素适用中具体涉及到的争议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如,对主观过错因素的采用是否等同于惩罚性赔偿,合理费用能否成为酌定赔偿额确定的影响因素,并且以实际案例作为论证的基础,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新的视角。酌定赔偿额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深度,更具实践操作上的难度,虽然本文对这一问题从起源入手,探讨了酌定赔偿额确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限制,但对此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酌定赔偿额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