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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作为一个法学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它是司法权,有的认为它是行政权,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有的认为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权。为什么这样讲?从检察权的内容看,世界上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检察权都有不同的内涵,但从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看,都具有监督的内容;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模式角度看,行政权的膨胀和低效需要检察权予以制约和弥补,司法权的被动和独立需要检察权予以弥补和制约,三权分立需要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存在,使国家权力结构呈现相对平衡和协调;从社会权益维护结构的角度看,检察权介入私法领域,是近代民法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公正价值取向的要求,也是社会生活复杂化及权利观念向社会本位转化的结果。既然不同的法系之间、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都需要检察权,那么如何定位我国的检察权呢?从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看,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从我国的社会结构模式看,检察权是联结公权和私权的中介权,从检察权的内容看,它是有别于其他监督的一种具体的、狭义的法律监督权。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我国检察权的内涵,借签国外先进的检察制度,下面我们不妨更加详尽的了解当今世界不同法系的检察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看,检察职能已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特别是扩展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领域;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特别是扩展到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权利的领域。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检察制度的角度,再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在民事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程序救济功能不完善,监督方式单调,监督范围过窄;第二,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不够既不能全程监督,有不能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第三,监督角色不到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现实不相适应;第四,检察职能的发挥_l:.应对不足,未能针对法规不完善而灵活地开展_〔作。针对以_}几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应在以下方而予以完善。第一,在i斥讼提起阶段,应当具有相应的一诉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作为i斥讼代卫})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11,作为一协助起诉人;第二,在审判阶段,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案件,参加诉讼,同时又是法律监督一者;对J几止笃他的非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审判过程,的情参力}_},充当监一诉人;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参加诉讼,支持抗诉,进行监督;此外应赋子基层院抗诉权;第三,在执行阶段,应赋予检察机关实体监督权,其身份仍是法律监督者。第四,检察人员在诉讼‘卜,的称谓应当是检察一氏或检察员,)辛位应当独立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之外的一个位置;第五,为增强监督效果,最好实行异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