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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状况下,海运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都会有收货人接收,但有时也会有例外。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有时候,当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会出现无人提货的情形。此时,要么是承运人根本不知收货人是谁,也没有任何人作出任何表示;要么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明示其将不予收取该货物。虽然,按照一般的理解,似乎目的港提货是收货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收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去提货,不过,倘若收货人在目的港选择不提货,那么承运人将遭受一笔不小的损失,如到付运费落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法收回,不得不垫付码头堆存费,支付冷藏集装箱制冷费等。因而,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从保护承运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承运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 本文在第一章简略介绍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概况,解释了相关名词的意思,列举了之所以会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所带来的后果。接着本文的第二章,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的分析等,对该合同所涉及的两个重要的当事人——收货人和托运人——加以界定和识别。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三章,该部分具体阐述了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在我国现行法下,承运人有哪些救济措施可用,笔者同时也针对这些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及改进意见。 鉴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越来越多,笔者尝试着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能对实务中的操作及问题的处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必将得到妥善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