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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实证等方法探讨了外观设计的基本涵义及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及限制、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模式及不足、以及如何对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等问题。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三个保护对象,有着共同的特性一创造性和新颖性,这也是当初立法者将三者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保护的重要原因。但外观设计与另外两个专利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特性即依附于产品技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性和审美性,也正是这种独特的特性,使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在权利的取得、侵权保护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同时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当其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时,还可以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各国在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时,所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有的国家用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用专利法的保护又用版权法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独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予以保护。 我国从1985年立法以来一直用专利法来保护外观设计。虽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由于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实行非实质审查制度,使得我国的外观设计每年的申请量虽多,却质量低下。针对这些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本部分通过剖析外观设计的涵义、特征等,揭示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外观设计所应当具有的依附性、外观性、工业性和具有美感的特性。通过分析比较外观设计在国内外的现状,阐述了设立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认为在我国外观设计有着特殊重要的功能,尤其是制定和完善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时,可以合理运用外观设计包围战略,最大限度地化解发达国家在科技方面的竞争优势。 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几个发达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及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我国的立法模式是以专利法为主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但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非实质审查,造成高申请、高授权、低质量的现状,并且在法律保护机制上常常出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的冲突与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