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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的控告机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本应是其职责之一。但是,我国的简易程序却经历了由公诉人可以不出庭到公诉人必须出庭的转变。对于简易程序中公诉人是否需要出庭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为了应对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的规定,确保该工作机制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各地检察机关对公诉人出庭模式进行了不同的探索。这些探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其弊端也不断显露,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异化,致使公诉人出庭的立法原意未能实现。为了对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的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发现问题所在,笔者对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进行了专门的实证调研。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二千字。第一部分研究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的流变,包括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作出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又做出了了公诉人需要出庭的规定,并简要概述了公诉人出庭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第二部分研究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的实践现状及其成因。一是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一律出庭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实践中有些案件公诉人确实没有出庭的必要,强行出庭使得公诉人的负荷加大,导致庭审效果不理想,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公诉人出庭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出庭模式,出庭模式的混乱造成实践中某些方面出现了异化。比如承办人集中出庭模式极易造成某些案件的诉讼拖延,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影响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公诉人出庭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公诉人出庭更多的时间仍耗费在定罪部分,对于更为重要的量刑显得不重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四是律师辩护率低,公诉人出庭可能会加剧控辩失衡。第三部分研究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问题的解决对策。要想切实发挥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的功效,保证公诉人出庭价值的实现,必须对症下药,针对影响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发挥功能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对策。从简易程序的庭审而言,我们要建立繁简不同的庭审程序。公诉人没有必要出庭的案件,确立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原则;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构建量刑为主的庭审程序。实现公诉人出庭价值的同时,保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对于公诉人如何出庭简易程序而言,应该确立统一的公诉人出庭模式,建立轮值公诉人和承办人混合出庭的模式,保证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简易程序的司法公正;就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而言,需要将指定辩护引入简易程序,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控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