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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为标志确立起来,到目前已经历经8年。应该说,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突现出了不少问题,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思考和争论,这其中最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二是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律职业的要求是司法考试的目标,而法学教育是基础,我们必须先搞清楚这个问题的现状是什么,目前有什么问题,怎样做才能与之相适应、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可能对司法考试制度的一些核心问题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才可能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意见,使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更协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讨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第一部分主要对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法学教育模式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做了介绍,为我国吸收国外司法考试制度和相关教育模式的有益经验提供了必要借鉴。第二部分着重回顾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在演变过程中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产生的相应关系。这一部分由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介绍了我国民国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的进步意义及其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时的司法官的精英化;后一部分分析了新中国建立后、司法考试实行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考试最终被司法考试取代的种种原因。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集中考察我国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及其和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关系。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司法考试的模式和目标设计,我国法学教育的概况;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模式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问题主要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清,司法考试成了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主要也是出在法学教育制度上;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能立刻从事法律职业,实务能力欠缺;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渠道不畅等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考试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采取分阶段考试模式;调整报名条件,控制录取比例。对目前的法学教育提出的改进意见是:要树立正确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提高法学教育的水平;加强与法律职业的制度衔接,增加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