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竞合一直是刑法学界所热议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上讨论不断,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未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行刑交叉中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体系。刑事违法的成立是否需要以行政违法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违法性判断是否需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对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内涵的理解是否必须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些问题成为行刑交叉情形下认定刑事违法性所不可避免需要探讨的问题。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判断关系,并将二者之间的属性差异理论运用于其中,对构建行刑交叉中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体系具有新的启示。随着风险社会下风险刑法理论的不断深入,行刑交叉情形日益泛化,统一此类情形下刑事违法性的认定路径,能够为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提供指引,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行刑交叉所涉概念进行界定,并探讨行刑交叉情形日益泛化的主要原因。基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概念,本文将行刑交叉界定为司法实践中由于特定事实要素的关联而出现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违法性判断层面上的交互影响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被侵犯层面上的交叉竞合的现象。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是上述行刑交叉情形日益泛化的根本原因,相关刑法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张则作为直接原因而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是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属性差异及判断关系两个角度对二者展开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存在质量差异,即二者在质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包括个人生命、重大人身健康、部分人身自由等在内的刑法核心领域所保护的法益,这些法益只能由刑法涉猎;而在涉及财产法益及经济、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集体法益等其他法益的刑法外围领域中一般仅存在量的区别。此外,针对二者之间的判断关系,基于法秩序体系所追求的体系和目的的统一性,犯罪的二次性违法属性的存在及一般违法性概念和“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一二重判断结构的提出必要性,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理应得到提倡。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主张被前置法评价为合法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被前置法领域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刑法的独立解释才能最终认定刑事违法的成立。文章的第三部分试图结合上述理论构建行刑交叉中相对独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体系,并明确从属性和独立性的具体体现。相对独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体系以行政违法的成立为启动要件,通过对具体刑法条文保护法益的独立判断,将其与行政法规所保护的法益加以对比,若一致,则适用量的标准,仅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成立刑事违法的依据;若不一致,则适用质的标准,结合刑法条文的保护法益对相关概念加以实质解释,并最终认定刑事违法的成立。具体而言,从属性主要体现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整体性、行政法规对于刑法条文构成要件要素理解的基础性作用及行政违法判断标准的变化对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影响;而独立性则主要表现在刑法条文保护法益判断上的独立性及部分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独立性。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相对独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加以探讨。其一,基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所实施的行为当然性地排除刑事违法性,无效的行政许可由于自始无效而丧失出罪功能,可撤销的瑕疵许可基于瑕疵原因的不同承认或否定各自的出罪功能,同时,对于否定瑕疵许可出罪功能后的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需结合不正当手段与最终法益侵害结果或危险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二,行政机关前置性不法判断的缺失并不影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并且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可以选择性适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其三,通过将该体系适用于陆勇销售假药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以及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使得该体系在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得到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