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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在功能、理念上具有天然的融合性。2016我国提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爆雷”,投资者资金无法收回、诈骗、非法集资问题频发,显现出的是监管机关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摇摆不定的态度,监管理念的落后,监管手段的生硬。在普惠金融理念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风险类型还是监管都显现出与传统金融相区别的特点。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成为互联网金融朝着普惠性发展的现实需求。
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言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章研究综述。本部分主要对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以及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提出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对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理论与普惠金融理论进行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监管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联性,为后文论述普惠金融理念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作铺垫,这一部分是本文的立论基础。
第三章普惠金融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对利益平衡理论、政府监管权理论、行政法治理论以及有限政府理论进行阐述。
第四章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追求利润与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落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
第五章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启示。这一部分是通过对英美国家在普惠金融理念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提出对我国的监管启示。我国需要走出“自由监管-危机-加强监管”的循环,强化监管机关的协调,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行业自律,但我国不可一味照搬外国的监管方式,应当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构建适宜我国的监管体制。
第六章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思路和对策。本部分针对我国的监管问题与现实,探究我国的监管思路和对策。应当转变监管思路,明确监管主体,将实现普惠金融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平衡政府管制与社会自治的关系,构建社会自治体系。在具体对策上,应当构架互联网金融行政法规制体系,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
结论与展望。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展望我国普惠金融理念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言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章研究综述。本部分主要对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以及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提出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对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理论与普惠金融理论进行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监管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联性,为后文论述普惠金融理念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作铺垫,这一部分是本文的立论基础。
第三章普惠金融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对利益平衡理论、政府监管权理论、行政法治理论以及有限政府理论进行阐述。
第四章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追求利润与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落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
第五章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启示。这一部分是通过对英美国家在普惠金融理念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提出对我国的监管启示。我国需要走出“自由监管-危机-加强监管”的循环,强化监管机关的协调,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行业自律,但我国不可一味照搬外国的监管方式,应当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构建适宜我国的监管体制。
第六章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思路和对策。本部分针对我国的监管问题与现实,探究我国的监管思路和对策。应当转变监管思路,明确监管主体,将实现普惠金融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平衡政府管制与社会自治的关系,构建社会自治体系。在具体对策上,应当构架互联网金融行政法规制体系,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
结论与展望。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展望我国普惠金融理念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