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扩大内需,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抵御全球金融危机,银监会在2009年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消费金融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消费融资渠道,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对于我国刺激消费以扩大内需、减少经济对外依赖度、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制约及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来自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加之有关规范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制很不完善,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困难重重。 我国在对消费金融公司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试点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配套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境外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立法建议:首先,确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原则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其次,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消费金融公司做出详细的规定;再次,加快制定《信用法》、《个人破产法》等配套法律制度,对其主要的规制内容和注意事项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