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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抗辩事由,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可抗力免责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不多,所仅有的也只是停在不可抗力的层面上,并未深入到不可抗力免责层面。本文从合同法的视角方面,对我国合同法中现有的不可抗力免责机制进行了分析,在肯定其规定的合理性的同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对我国的不可抗力免责机制进行了构建,以期能完善我国的不可抗力免责机制并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正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不可抗力的发展源流。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五个方面:不可抗力免责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英美法对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也由不承认转为承认,国际法上也确立了该制度以及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机制的发展轨迹。笔者得出结论,不可抗力在各国都是被作为免责事由而规定的,而我国不仅将其作为合同免责事由,而且作为合同解除事由而规定。
第二部分,不可抗力免责机制的构建。该部分通过考察我国现行法上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机制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不可抗力免责机制中存在合理的成分,但同时也指出其中存在“同时作为免责事由与解除事由的混乱”,“未规定不可抗力不免责的情形,等诸多问题。因此,笔者对不可抗力免责机制进行了构建: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以下部分对各要件分别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不可抗力的内涵剖析。该部分对有关不可抗力的三种学说一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进行了叙述及评价,并分析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只有“三个不能”并存才可构成不可抗力;制出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免责是不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不仪需要构成不可抗力,还需要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其造成的后果有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不可抗力免责理论的基础。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不可抗力免责与严格责任之间自的关系,认为不可抗力免责既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又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然后笔者分别对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理论、“谁也不能对偶然事件免责”一“由被击中者承担”、“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可能损失更大”是否可以成为不可抗力免责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不可抗力免责理论的基础是公平原则。
第五部分,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免责,免除的只是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带来的违约责任,其他的损失(诸如当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履约前所做的准备工作等)以及合同效力该如何定位,该部分从延期履行、终止履行、按比例履行三个方面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