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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体制的焦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的支持密不可分,农村资金互助社恰恰是基于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失衡的实际而产生的。相比于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具有互助、封闭、民主等特性。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标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更为宽松,这对于改善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应主体、提防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金融排斥理论,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是由农业的高风险性、农户不透明的信用状况以及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共同造成的。要化解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现象,就应当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经济发展要素理论认为,金融资本是推动农村金融增长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使金融资金逐渐远离农村,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引导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村信贷理论的变迁反映了政府职能和定位的变化,从而能引起准入制度的变迁,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理应作为我国推动农村金融市场进步的指导思想。这要求农村金融市场设置完备的准入制度,选择适格的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丰富投资主体,从而构建起良好的竞争机制,避免竞争不足或者竞争过度等状况的出现。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支持,市场失灵情况的存在需要政府组织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规制,但是政府干预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所以,为了有效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平稳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离不开发起人和出资人等投资主体的积极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资格方面存在着对农民概念界定不清、入股单位设置不合理、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过于严格以及未赋予非政府组织入股资格等不足之处。结合域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经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主体资格准入制度的完善一是要明确界定农民的概念,引入“准社员”制度;二是改革现行的入股单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户一成员一票制”;三是降低对社员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赋予年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入社资格;四是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入社资格,丰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规模经济以及市场调控等功能。但是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中,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保护债权人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基本都是社员的入股资金,与普通的法人企业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规模经济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小规模,其定位理应是小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必要规定过高的注册资本;市场调节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现行的注册资本只考虑到了地区纵向差别而未考虑横向差别,市场调控的功能并未发挥。所以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额的大小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金融需求情况等因素,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选择差异化的注册资本。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方面存在着任职条件要求过高、培训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方面的有关经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完善应当从适度放宽任职条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两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