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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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而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法人执行难。在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忽视了公法人所行使权力和职能的特殊性,将其作为一般的民事被执行主体适用普通的执行程序和规则。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很少去考虑对于公法人执行的限度和适用的执行规则。因此出现了各种对公法人执行的乱象,以及执行陷入执行僵局等情况。即不能充分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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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而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法人执行难。在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忽视了公法人所行使权力和职能的特殊性,将其作为一般的民事被执行主体适用普通的执行程序和规则。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很少去考虑对于公法人执行的限度和适用的执行规则。因此出现了各种对公法人执行的乱象,以及执行陷入执行僵局等情况。即不能充分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法人背后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理论上没有一套适用于公法人执行的理论。实践中没有对公法人的执行形成体系化的处理模式及科学有效的处理办法。本文将从我国公法人的具体分类入手,探讨公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研究如何使被执行的公法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胜诉权益人的合法私权实现利益平衡,成为和谐统一的整体。确保在不牺牲公法人的公共管理职能的前提下,阐述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法人作为民事执行主体时的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和类型,并结合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执行所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讨论在执行中符合我国国情以及适合运用于我国司法执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执行具体规则、执行程序适用应当注意的限度。一方面使对于公法人的执行有“度”且高效,从而保障民事执行中权利义务主体的平衡,维护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试图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提供理论的基础和规则方面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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