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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创制以来,英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制度”),欧盟也于1997年制定和实施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本身具有固定的内涵,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适格的客户、适格的会员、严格赔付、有限赔付这几点。据实证研究,保护基金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维系投资者信心,进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等均表现出良好的实践意义。为此,借鉴国外的制度建设经验,我国也对建立保护基金制度以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了热切的关注,并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努力,及至2005年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万众瞩目中逐步登上了资本市场的舞台。 然而,保护基金制度建设是一浩大的系统工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仅仅是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保护基金在风险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如何运作并起到作为保护基金的应有作用,仍然是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而言,保护基金设立的合理性、所应发挥的功能、具体运作机制等,在国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都不无争议,我国公众和证券市场主管机关对于保护基金寄予了殷切期望并仓促设立了保护基金,此举是否妥当?将一个在域外亦饱受争议的制度移植至独特的国内资本市场,是否具备现实的生成条件?如果保护基金的确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必要性、对于保护投资者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那么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基金制度?这些问题,构建现行保护基金制度的主管机关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仓促出台的新制度夹合在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利益保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热潮中,令人充满新奇同时亦不免忧虑忡忡——保护基金在复杂的中国资本市场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是否能够按照制度安排的初衷切实起到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信心、防范风险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成以下层次进行相应的论述。引言部分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保护基金制度在国内外的制定和运作情况,从而导出本文研究的背景、方法和目标。第一部分论述了保护基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作者对于保护基金内涵的认识,为下文的深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