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国际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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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洋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维持海洋秩序、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解决海洋争端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洋大国,美国虽未加入该公约,但也承认《公约》中体现习惯法之规则的效力。《公约》将海洋的水体部分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为沿海国功能性管辖范围)和公海,而美国以沿海国是否享有完全的主权为标准在其国内法中将世界水域划分为了“国家水域”和“国际水域”两部分,其中“国际水域”是指各水域中沿海国不享有领土主权的部分,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美国国内法认为,在“国际水域”内各国都享有与其在传统公海上同样的权利。以此为依据,美国海军在“国际水域”内展开了包括以“航行和飞越自由”为表象,实为军事侦察与测量的“航行自由行动”在内的一系列实践活动,引起了相关沿海国的抗议,从而引发或激化了一系列的海洋争端,破坏了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以美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性文件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为依据,综合采用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本文考察了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外交实践表征,溯及美国争夺海洋霸权的历史渊源,在“美国例外论”的视阈下结合《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和习惯海洋法的演变以及“全球公域”等理论,对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文包括四章正文和结语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现实角度考察了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概念界定和外交实践的具体表现,对文章的研究对象作一定必要的介绍。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忽视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含毗连区)内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认为在“国际水域”内其他国家包括军舰和军机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并据此实施了包含军事侦察和测量活动在内的“航行自由行动”等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沿海国的安全等国家利益,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第二章从历史上追溯了美国制定并实践“国际水域”制度及外交实践的渊源。就海洋对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美国一以贯之的海洋战略和政策而言,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扩张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公共领域从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攫取世界更多的资源一直是美国海洋政策制定和实践的指导原则。在国际法的实践方面,美国一直在“实用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推行“例外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具体到国际海洋法的实践上,美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并将自身的诉求嵌入公约文本中,最后因1982年《公约》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其国家利益,即使《公约》大部分条款的制定过程由其主导,但其至今也仍未加入《公约》而游离在《公约》体系之外。即便如此,《公约》仍然维护了美国的核心利益,达到事实上为他国设限而美国例外的效果。第三章比较分析了《公约》中关于海洋水体部分的制度和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不同规定,对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作出讨论。从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来看,从陆地向海洋方向延伸,沿海国拥有的权利逐渐减少,国际社会享有的权利逐渐增多;而从公海向一国的陆地方向逐渐过渡,越靠近一国陆地领土的水域其他海洋利用国所承担的义务就越多。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却模糊了这种规律,造成其国内法和《公约》规定的冲突。在实践中,美国虽未加入《公约》,但《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仍可对其产生一定的效力。和平与秩序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量沿海国理应享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行动以及从事特定行为的船舶和航空器拥有管辖权。第四章对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外交实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美国以“全球公域”作为“国际水域”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国家不享有主权的任何区域皆属“全球公域”,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主体都享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然而国家在特定区域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公域”所进行的综合管理都对各国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全球公域”概念的提出和实践凸显的是美国推行霸权的本质。美国在“国际水域”内以“海洋自由”这一古老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军舰、军机等船舶和航空器开展行动的权利来源,但是“海洋自由”的内涵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早已发生了变化。美国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尤其是军事利用上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然而根据《公约》相关规定和各国的海洋法实践,海洋自由须以和平利用海洋为目的,并且存在行动范围、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等诸多限制,美国军舰和军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肆意航行和飞越以及未经沿海国许可的军事侦察与测量等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美军在世界海域内所进行的“航行自由行动”是其实践“国际水域”制度的重要表现,依其官方说法,这种挑战沿海国“过度海洋主张”的持续抗议的行为意图避免习惯法规则的证成,但该行动严重侵犯了沿海国的管辖权与和平安全,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并不具有正当性。具体到我国的南海,美国在南沙诸岛12海里内的“航行自由行动”则是在南海仲裁案后为了挑战相关海洋地物不可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利。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沿海国应对美国“国际水域”外交实践的策略建议。从国际层面来说,各国应重视《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作用的发挥,构建海洋的和谐秩序;从区域层面来说,各海域的沿岸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区域办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综合管理;从各沿海国的国家层面来说,应制定长远的海洋发展战略,并完善各自的国内立法。就中国而言,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和平共处为指导原则进行海洋建设、发展友好的海洋外交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和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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