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股东会主义向董事会主义的转换,董事在公司中被赋予更多的权利与自治,为了平衡董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董事的义务应运而生。董事勤勉义务作为众多义务之一,它强调董事履行职责时要认真,谨慎,理智,根据相关资料和所从事行业的一般知识和特殊知识,并且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依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做出判断。1993年的公司法确立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但回避了勤勉义务的规定。2005年修定的公司法增加了这一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起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保驾护航。但是公司法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职能、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法律的责任的豁免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也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只是单纯的让民众知道这一名词的存在,却不知如何加以应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很差,成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判例的指导又具有局限性,由此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也更就有现实性。通过研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实践,联系国内的实际,分析董事勤勉义务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大陆法系的委任关系说、英美法系的代理与信托关系说为研究董事勤勉义务的确立依据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官审理一个勤勉义务的案件,首先要确定其判断标准才能判断是非曲直,其次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而这些内容成文法都无迹可寻。通过确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和职能来明确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认为过错是违反勤勉义务的归责原则,并区分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大小;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对象不仅有公司,同时还包含股东在内的第三人;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辅之以“禁令”、“宣告”等方式;有损害就有救济,采用责任限制与保障性措施,使董事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以内,避免由于董事个人能力的有限使责任追究毫无意义,提高公司的公信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